不久之前聲明異議案件(見交通員警的長鼻子)被地方法院駁回。法官鍾淑慧完全相信開單員警(189560黃文俊)所作的虛偽陳述,認為該路口既有臨時設置的「懸掛式」禁止迴轉標誌,且位置適當,駕駛人並無難以查知而無法遵守之情形,從而,異議人前揭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其聲請本院命舉發單位提出施工日誌以查明是否設有懸掛式禁止迴車標誌即無必要。
由於開庭當時提出的證據是事後蒐集,在時間點上落在開單日期之後,因此法官認為與員警所言「展覽期間臨時設置」並無衝突,然而,「無必要命舉發單位提出施工日誌」這點卻令人無法接受,因為即便當時有設置臨時標誌,其設置方式、大小亦不見得符合設置條例。更何況被舉發當日,我真的沒看到懸掛號誌旁有任何禁制標誌。
決定要抗告之後,剛好又經過該路口,可能又因為世貿展覽關係,這次我有看到該路口右側掛上了禁止迴轉標誌(見圖),問題是的確不是小木偶員警虛偽陳述的「懸掛式」,只有在右側號誌桿上約一半的位置設置,除此之外,從大小看來也絕非放大型。同時,我還在現場拍到來往公車,由圖可知,在大型車輛(公車)經過時,內線道駕駛人絕對無法看到該禁止標誌,除非依規則設置為「懸掛式」。
就算如此,法律背景的朋友告訴我,按照法官的邏輯,搞不好還是會認為證據只能證明蒐證當日標誌的位置大小,與舉發當日狀況無關。可令人振奮的是,回家從照相手機傳照片回電腦時,竟意外發現了舉發當日我拍的照片(連我自己都忘了),其中禁止左轉標誌還是跟這次蒐證時的位置大小相同(在手機螢幕上難以辨識,可能當初以為這是第一次蒐證照片而忽略)。
依照律師朋友見解擬好了抗告狀。為證明附證之日期,還特別加附手機查詢照片資訊的照片。儘管自認有證據力,法官朋友要我注意,連他自己的交通違規異議都被地院(同事)駁回兩次,所幸高院兩次將地院裁決廢棄,第三次回到地院才異議成立。
高院法官公不公道?是否水準較高?且聽下回分曉。
4月 30, 2006
小木偶騙倒地方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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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得這幾個功能都是去範本裡面修改,blogger本身提供的功能其實很少,不過範本是完全可以彈性修改。
回覆刪除進入範本之後,找尋...Links...下面,按照格式就可以修改連結。
音樂跟影像的部份,你可以找一些免費的分享網路服務,如youtube,在每個影片右邊about this video下面有embed,把那段文字拷貝到範本內適當地方就可以了。
這篇文章中用到的是flickr的服務。
這麼說來,
回覆刪除保持隨時拍照的習慣還是有好處的喔。
這位老兄
回覆刪除你的交通違規抗告案件遭高等法院駁回
一上網查才知道你還蠻常違規且又不服取締而聲明異議
還是多遵守交通規則吧
@匿名
回覆刪除高院的法官判決理由只有一句話:「沒有新證據。」
完全對幾張後來手機裡面找到的當日照片視而不見,在瀆職追訴期間內,哪一天我有閒時還是會提告。
你應該是從搜尋聲名異議案件推論我常違規吧?問題是我就是不認為違規才要爭議,還沒有無聊到承認違規還要爭議。
還是要警察多改善執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