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 30, 2006

小木偶騙倒地方皇后

不久之前聲明異議案件(見交通員警的長鼻子)被地方法院駁回。法官鍾淑慧完全相信開單員警(189560黃文俊)所作的虛偽陳述,認為該路口既有臨時設置的「懸掛式」禁止迴轉標誌,且位置適當,駕駛人並無難以查知而無法遵守之情形,從而,異議人前揭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其聲請本院命舉發單位提出施工日誌以查明是否設有懸掛式禁止迴車標誌即無必要

由於開庭當時提出的證據是事後蒐集,在時間點上落在開單日期之後,因此法官認為與員警所言「展覽期間臨時設置」並無衝突,然而,「無必要命舉發單位提出施工日誌」這點卻令人無法接受,因為即便當時有設置臨時標誌,其設置方式、大小亦不見得符合設置條例。更何況被舉發當日,我真的沒看到懸掛號誌旁有任何禁制標誌。

決定要抗告之後,剛好又經過該路口,可能又因為世貿展覽關係,這次我有看到該路口右側掛上了禁止迴轉標誌(見圖),問題是的確不是小木偶員警虛偽陳述的「懸掛式」,只有在右側號誌桿上約一半的位置設置,除此之外,從大小看來也絕非放大型。同時,我還在現場拍到來往公車,由可知,在大型車輛(公車)經過時,內線道駕駛人絕對無法看到該禁止標誌,除非依規則設置為「懸掛式」



就算如此,法律背景的朋友告訴我,按照法官的邏輯,搞不好還是會認為證據只能證明蒐證當日標誌的位置大小,與舉發當日狀況無關。可令人振奮的是,回家從照相手機傳照片回電腦時,竟意外發現了舉發當日我拍的照片(連我自己都忘了),其中禁止左轉標誌還是跟這次蒐證時的位置大小相同(在手機螢幕上難以辨識,可能當初以為這是第一次蒐證照片而忽略)。

依照律師朋友見解擬好了抗告狀。為證明附證之日期,還特別加附手機查詢照片資訊的照片。儘管自認有證據力,法官朋友要我注意,連他自己的交通違規異議都被地院(同事)駁回兩次,所幸高院兩次將地院裁決廢棄,第三次回到地院才異議成立。

高院法官公不公道?是否水準較高?且聽下回分曉。

4月 21, 2006

智慧局需要多用腦

雞同鴨講實況轉播
智慧局是少數賺很多錢的政府單位,最近剛好有機會去繳個規費,沒有很多人幾乎不用排隊,本以為可以輕鬆 call it a day,沒想到又碰到問題一堆。

還記得那是六號櫃…

臨櫃小姐陳膺朱:「總共xxxx元。」

「好,我要用信用卡繳費。」

「我們沒有信用卡繳費喔!」

「什麼?你們網頁上明明有啊?」

「之前因為被人檢舉刷卡收手續費,銀行以違約為由,已經派人把機器拆走了。」(▔___▔|||)

網頁訊息完全不對,不過還是到服務台給你們一個解釋的機會(這樣也不會干擾其他人繳費)。

「請問信用卡繳費已經取消了是嗎?」

服務台小姐A:「我們沒有信用卡付費噎!」

「你們網頁都說有啊!」

服務台小姐A:「真的嗎?」
(小姐A,請不要跟我莊孝維。)

重述臨櫃小姐陳述…

服務台小姐A:「我剛來,所以我沒有經驗噎!」
(嘿!不懂就不要亂回。)

服務台小姐B:「沒有啊!一直都沒有。」
(Audrey,妳看到的網頁有鬼!)

服務台小姐C:「現在沒有了,那個是…去年很久就沒有了,前年好像有。」
(喂,妳們到底會不會?(▔皿▔╬))

「那你們網頁兩年都沒有更新,造成我們繳費的困擾啊!」

服務台小姐B:「樓下有領錢的ATM。」
(ㄟ,我問的是付費方式的種類!)

再次重述臨櫃小姐陳述…

右側辦公小姐:「那是刷卡啦!」
(回答的這個誰,不然我在問什麼鬼?)

服務台小姐B:「那是刷卡!你都一直說網路付費。」
(Orz我給你跪,跟你們溝通為何這麼累?)

信用卡付費不准收手續費,是銀行、信用卡組織與特約商店間契約的規定,不確定是否無例外,而對政府單位與非營利組織一體適用,也許可以另訂可收手續費的契約,或是在編訂預算時納入為收款成本,但依照規費收款新制相關Q & A所言:「…財政部規定足額歸繳國庫,不得從規費中扣除手續費。而刷卡手續費係由發卡銀行、收單銀行及金資中心等單位所收,非屬政府應支之規費,故無法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可見智慧局毫無收款成本的概念,只懂得墨守成規。(之前的研究大概都白費了)

訂約人員的失職,本來只是造成便民服務的退步,多一個政府單位笑話而已,但與服務台小姐的雞同鴨講,還有網頁維護人員的怠忽,更暴露公務員的尸位素餐。以前將智慧財產局簡稱為智財局被糾正,也希望我們能有名符其實的“智慧”局。(不然有個單位大可稱自己為“智慧所”)

4月 02, 2006

腳踏車道犯罪事件

2006年1月16日,生命中第一次碰到兇狠的歹徒,無奈事件發生時地卻讓人無法提出告訴。

連接台北縣市的堤外腳踏車道,設立原意在提供市民休閒空間,但主管機關管理不當,各出入口處雖有警告標誌說明非公務車不得進入,但許多出入口未設閘口,或閘口未關(以馬場疏散門為例,閘門內竟然還設有 公共停車場!?),仍可供汽機車進出,常見違法者駕駛汽機車進出,不但破壞原有立意,更易造成犯罪事件死角,以不時發生的棄屍案為例,殊難想像歹徒是以雙腳或腳踏車扛扶屍體進入丟棄。長此以往,腳踏車道恐將成為歹徒的犯罪天堂,守法市民的恐怖夢靨。自去年底以來,為養身體而恢復騎乘腳踏車運動的習慣,不料於今年的馬丁路德·金紀念日(how sacarstic?),在堤外腳踏車道遭遇一台車號7293-MR的Suzuki深灰色自小客車(見圖一),竟使得上述擔心成真。

有些違法進入者會自知理虧而對行人或腳踏車讓路,沒想到這台車未減速、筆直地向我駛來,直到撞擊前最後一刻才緊急煞車,雖然腎上腺素大量分泌,我還是當場告知這是腳踏車專用道,請其以後勿違規駛入,不料車上有人下車咆哮,以三字經咒罵,並說「你擋在這邊,我可以直接把你壓過去!」我只好繞道駛離,但拍下他的車號,不料該咆哮者追上,抓住我的腳踏車,不讓我離去,並也用照相手機拍下我與腳踏車,並恐嚇說我跑不掉,會找的到我云云,我欲再拍下該歹徒長相時,他又要搶奪我手機,因而發生短暫衝突,最後只拍到他的肩膀與耳朵(見圖二),經由車上其他人下來勸阻,我始得離開,不料在接近馬場疏散門時,該車又從後方快速接近,駕駛人已經換成上述曾限制我自由之歹徒,吆喝我交出照相手機,並欲以其車阻擋我的去路,幾經快要擦撞的糾纏,最後我從出口逃離,進入公園躲避。

事後除了網路報案,還投訴了 市長信箱 蘋果日報 、與蔣乃辛議員網路服務處(因其曾質詢過腳踏車道管理問題)。線上報案後警察通知去派出所製作筆錄,由於當時沒有證人,又未有錄音錄影,員警告知若提出告訴,則反而會將自己資料洩漏,所以最後只能備案,但至少有證據懲罰其違規駛入;市長信箱的回覆還是叫我去報案,我又發了第二次信希望能加強管理,沒想到工務局的回信還是說只能請警察局加強取締;至於蘋果日報(記者於維奕)與蔣議員辦公室(不具名人士),則都是來信要求我提供更詳細的連絡方式後失去聯繫。

沒想到有關單位對於刑法 第302 305條 ,完全不懂預防重於治療;蘋果日報大概要等出人命才來爆料;不想在出事後成為議員質詢材料,我看還是先去買電擊棒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