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台灣幾乎每年都會推法院的門。除了智財所參訪時的貴賓身分,每次都是交通案件的受處分人。
去年底參加貿協與Google搭上邊的研討會,在松智與松壽路口北往南向迴轉時遇上交通大隊,被開了一張罰單說我迴轉違規。當時左右張望只看到左側的sign,時間太趕沒時間待,回家搜尋才知自己太菜,依照設置條例設置(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標誌根本不存在。
警告標誌原則上要設置在右側且能清楚辨識,而此路口更應該採取放大型與懸掛方式。當天我在左轉專用車道,要有懸掛標誌的話不可能看不到,開單時回頭也沒找到,隔幾天去蒐證時更連左側的標誌都撤掉。
今天開調查庭,同時間還有億創投資研討會在君悅宴會廳(平白失去一頓午餐)。台北地院調查開始,開單員警(189560黃文俊)首先表示,當時是配合資訊月臨時設置一週禁止迴轉標誌,而且完全按照規定設置,並在我的舉證照片上面畫上懸掛式標誌位置!?
沒有反證的影子,更沒有施工日誌,沒想到189560這麼羨慕小木偶的長鼻子!法官該不該主動追究偽證的白紙黑字?
3月 06, 2006
交通員警的長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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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一個例子.
回覆刪除我們的朋友有次開車看到Stop Sign沒有完全停住, 被警察攔下, 通常大家看到警察都會心虛的認定是自己的錯, 不過此位勇敢的女士堅稱她有將車完全停住, 遲遲不肯簽字(一直重聲自己在Stop Sign有停下來), 和美國警察鬥了一陣子之後,被警察以防害公務為由, 用手拷拷回警局,關了一個下午, 才放出來.
有時自覺有理, 但若沒有一點權力, 也只能拍拍鼻子.....
美國警察不怕你耍狠,跟台灣某些人欺善怕惡很不一樣,這種情形並不令人感到意外。事實上,如果有證據,簽字之後還是可以去爭議,我本身有一點成功經驗,或許以後再將陳年舊事寫出來,但若是真的違規,這種情形當然沒有辦法,警察的credibility還是推定成立。
回覆刪除學長
回覆刪除真的很想要給你拍拍手!!
我看了你舊的部落格.....
也許在那段時間我一同經歷了"一點點"
說真的,很有感覺~~
(至少紐西蘭的那個部份算我一份吧 哈哈!!!)
也很謝謝你帶我去淡水吃的那頓大餐~~
那天的談話與感覺,我心中一直記得....
很開心你與我分享你的部落格!
要幸福快樂歐..^_*....
呵,我是有事有意志才寫,不像妳們家阿忠有長期耕耘的毅力。(但如果適合,也歡迎轉告朋友這個「轉化之記憶」,google直接搜尋第一頁就會找到)
回覆刪除舊的新聞台欠缺很多blog機制的功能(雖然Blogger也有限制,但可改範本就差蠻多的了),加上時事變遷,就真的凍結起來吧!(雖然後來有一些不是設立原意的東西)
妳也要繼續幸福快樂下去 : )
我媽咪跟我說,有些人違規是一輩子都沒被人抓到;有些人則是一違規就馬上被抓。例如我在高速公路上一百五,但也沒人管;我媽只要不小心闖一個紅燈,旁邊就冒一個警察出來。
回覆刪除這分類似乎並不周延,還有一種是被抓與抓人的人也搞不清楚有現在規定是怎樣。
我屬於常莫名其妙被抓的人,一般人碰到這種事摸摸鼻子就交錢了事,我選擇不同的做法。
回覆刪除雖然就個案來看似乎不合損益比,但將經驗與許多人分享就是另一個scenario,也可能促成不合理制度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