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才看到「納尼亞特映會手機事件」的新聞,沒想到「簡單生活節手環事件」就在我身上上演!簡單的說,連參加街頭運動都未曾發生過的推擠拉扯,竟發生在需要買票入場的「簡單生活節」!
台中納尼亞特映會被檢舉「手機需交保全暫時保管」才能入場,規定已經載明在票卷上(部份票卷有未載明爭議),且特映會為免費招待,但仍被消基會律師認為表明影響權益;簡單生活節既非免費,更未在任何地方事先說明「需將辨識手環戴在左手」方得入場之限制規定,卻徑自在入口處以妨害自由*的違法方式強制執行。
當天(12月5日)事件的整個過程是,簡單生活節的入場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工作人員驗票,幫消費者戴上手環,在這個環節上,工作人員的確有告知規定需戴在左手,經我詢問理由未果,故因個人穿戴因素將其戴在右手,然而,就在進入第二個環節,工作人員檢查消費者手環以放行入場時,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後表明為工讀生)喊出:「把他攔下來!」「他沒有戴在左手,不要讓他進去!」就像在抓賊一般。
於是主辦單位聘雇之保全人員(應屬強固保全公司提供之「威力保全」服務)立即將我擋下,我在錯愕之餘,仍試圖與該工讀生溝通,卻依舊得不到為何手環需戴在左手的理由,此時工讀生將另一條手環戴在我的左手,且試圖扯下(其後稱剪下)我右手的手環(所以留下的手環爛爛的),由於絲毫感受不到主辦單位對消費者的尊重,我當即表明,手環已經戴在我身上,要取下需得到我同意,否則是侵犯我的身體權。

《借用朋友 Manoo 關於手環的照片》
依據經驗法則,辨識手環的功用在於,提供購買當日票卷消費者一個重複進出場的識別方式,因此,要是入場之後並無重新入場打算,根本無需穿戴手環(除非入場之後還要有祕密警察到處檢查,沒有戴手環「通通抓起來」),更何況我的確已經穿戴手環,主辦單位竟以手環的穿戴方式不合規定,禁止合法買票的消費者入場,且完全不提出任何合理解釋(曾隱約聽到「要統一」,那不想「被統一」不行嗎?),如此之蠻橫無理,當下幾乎讓人忘了身在台灣。
接著保全將我強行拉離入口,我則恢復冷靜,在這個過程中開始記錄影像。
沒錯,正如你所看見的,先是把我當成小偷要查票,接著數度發生推擠拉扯,其中一個保全還說:「不要照,照到沒用啦!」,工讀生也以手遮擋名牌,之後另一個工讀生說不出理由之餘,倒是提到了可笑的左手殘障例外規定(所以我回敬的對話的確是在坳),十餘分鐘後,「和氣的」主辦單位馬先生(可能是)出面,說了聲「大家和氣」直接放行,那之前的過程是要我也和氣地笑一笑「吞下去」嗎?當時我有朋友已經入場等很久了,所以便先入場,但絕非就這麼算了。
簡言之,我是合法購票消費者,理當有享用服務(入場)的權利,欲迫使我行無義務之事(戴手環於左手),或妨害我行使權利(入場)都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另有民事上不完全給付或給付延遲之責任。
以往也曾有一次
被妨害自由的經驗,但是對方顯然是歹徒,而且四下無人,更無影片記錄,這次的經驗則是,對方是頗獲好評的活動主辦單位,在眾目睽睽之下,還有拍攝過程的影片,結果居然是近似的。
辦大型活動很難,我大致可以忍受爆滿的垃圾桶與爆出的垃圾、隨處抽菸(不在指定吸菸區)也無人勸導,或是網路通訊完全掛點讓我少拿了一堆
街旁的
徽章等等難以控制的狀況,但是侵害人身自由這件事,完完全全採破我的底線,因此一定要將此事公佈出來。
截至12月7日,
東森(未經投訴主動連繫)及
TVBS(經投訴)已經針對「簡單生活節手環事件」採訪並報導,但好玩的是,
蘋果日報(經投訴)有記者打來,感覺上卻好像主辦單位代言人,不但主動幫忙想理由,還試圖跟我辯論主辦單位有權如此規定(不處理此投訴即可,居然還要打來坳 :p)

其實當天入場後,立刻轉換心情,愉快地逛了展場,也聽了幾場演唱(尤其是令人震攝的
亂彈阿翔場),實際上是有享用服務的,所以我的訴求很簡單,就是要求主辦單位針對此事道歉,不只是對我,還有當日有同樣感受的網友。
L 說:真的,第二天我貼右手就不給入場,我說一開始要求讓我貼右手的耶,還是死不讓我進去
C 說:帶錯手這個超爛規定,左撇子為什麼不能選戴右手! 第一天就被這個很糟的規定氣到= =
P.S. 經由媒體揭露後,終於得知理由是「杜絕黃牛收受手環」(因為黃牛不知道該戴左手還是右手),沒想到超爛規定還有超爛理由支撐,實在是瞎到不行!
*本案經檢察官與律師朋友雙重確認,皆認為依描述情節而言,應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只是程度比較輕微而已。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