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 17, 2014

關於服貿・打臉的策略選擇

嚴格說來,這標題有點誤導,我打從根本就認為,應該不給對方任何機會,直接打趴才是上策,而不是雙方比打臉,比到最後期限屆至,難道要找第三方給分評選?挑這個來談,是因為電信領域的錯誤論述太多,本想釐清爭議聚焦討論,結果都在幫 NCC 回應,不止一位朋友希望能平衡一些。

法律界有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一如政策性命題辯論場上的正方,改變現狀需要負擔變動成本,所以,正方必須先證明有改變現狀的需要,然後還要負起 Z > B 的舉證責任。一般來說,新手扮演正方是很難達到初步成立的,原因就在於舉證之困難。不過,以服貿協議而言,其簽署應被視為延續 ECFA 架構的現況(不簽才是變動現狀),所以我會推薦以下的策略。

儘量縮小交鋒範圍,認真地要求 Z > B 的舉證(別笑),而不是將證明危害的舉證責任攬在自己身上,在高度複雜的議題如服貿,沒有政府資源才是正反方的最大不對等,不要隨便擴大戰場、顧此失彼,否則就算千辛萬苦求證都難免有誤,結果就是讓對方殺球,甚至隊友還要含淚指正(不能期待對手太差殺不回來),這不是很令人傷心嗎?接下來,我就以這樣的策略做個示範。

以小3換大4」是啥小?
主管電信業務的 NCC 表示:在此次服貿電信服務業談判中是「以小3換大4」,小三就是我方營業額小的三項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而四大就是中國所開放潛在營業額大的四項業務,包括:「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客服中心」、「境外客服中心」、「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用詞已轉換為台灣用法)。

重點來了,所謂「大4」在中國確實是增值電信業務無誤,但在台灣,客服中心卻分屬資訊業(網路客服中心),以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電話客服中心),而「大4」中看來很大的「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其實僅限電子商務,在台灣,電子商務是歸入「批發及零售業」中的「電子購物及郵購業」,也就是說,「大4」中的「大3」都不是台灣的「電信服務業」,卻被 NCC 算入 Z > B。

先不管「大4」中的「境外客服中心」只是新增一個福州市作為試點,或是「電子商務」僅限福建好了,用最寬鬆的標準要求政府,讓 NCC 能夠跨產業進行損益比好了,這個時候正確的比法,就是確實地將整個台灣的零售業,以及資訊業拿進來一起比,簡單講,此時已不存在原命題「以小3換大4」,請 NCC 再度負起舉證責任,論證在加入這些行業的開放項目之後,依然 Z > B。

請注意,此時無論如何切勿見獵心喜,質疑方不需要證明 B > Z,要做的永遠只是要求對方證明 Z > B 而已。

NCC,你要不要踹共一下?

參考資料:
NCC「以小3換大4」 http://bit.ly/1eUExxL
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查詢 http://bit.ly/1td27z3
中華民國行業認定原則 http://bit.ly/1eCG0hk